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設施與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查核、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查核、評鑑結果應子公告,並通知受查核、評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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