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查核、評鑑結果應子公告,並通知受查核、評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