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里守望相助專戶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2日

所有條文

  為管理運用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里所設置之守望相助專戶(以下
  簡稱本專戶),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本專戶由本市各區公所輔導各里管理運用。

  本專戶款項來源如下:
  一、政府機關之獎勵金及補助金。
  二、由區公所轉入之民間捐款。
  三、本專戶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款,區公所應依捐款人所指定捐助之里,撥交本專戶管
  理運用。

  本專戶款項之用途如下:
  一、支應守望相助巡守裝備之購置費及維護費。
  二、支應守望相助巡守人員之夜點費。
  三、其他有關守望相助之費用。

  本專戶應以各里守望相助專戶名義設置,由里長及里幹事具名存儲於金
  融機構;其人員如有變更,應辦理異動及交接並函報區公所備查。

  本專戶受領各項撥入款或經費開支,應由里長及里幹事共同出具領款收
  據或簽證後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本專戶應設收支簿,逐筆列帳,按月結帳,並每三個月公告一次。

  本專戶收支簿、單據應由里幹事負責保存五年,以憑稽核。

  本市各區公所應每半年派員查核各里之本專戶收支情形;必要時,得隨
  時查核。

  各里里幹事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本專戶收支決算表,由各里
  里辦公處報區公所彙整後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專戶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剩餘款項應解繳市庫。

  本專戶之收入及支出,如有隱蔽或偽造單據、冒領、擅自挪用等情事者
  ,除依法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外,並追回已支出之金額。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