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民投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公民投票案於選委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前項撤回之提案,自撤回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
  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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