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應設高雄市公民投票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二年,應由學者專家及市議員共同組 成,由主管機關提請本府任命之。 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