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民投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設高雄市公民投票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二年,應由學者專家及市議員共同組
  成,由主管機關提請本府任命之。
  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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