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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提案,應有成年村(里)民二人以上 之「附署」,於開會五日前以書面送由村(里)辦公處編列議程。開會 時臨時動議,應有二人以上之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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