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由村(里)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設
  主席團,除村(里)長為當然成員外,由出席村(里)民於會議前推選
  二人組成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聯合召開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
  座談會時,由各該村(里)長為主席團成員,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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