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之召開,各村(里)之總戶數未滿一千戶時應有十分之 一以上住戶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千戶以上時,應有一百二十戶以上住 戶之代表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村(里)民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出席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時,改為基層建設座談會,對於議案 可交換意見,但不得表決。其紀錄應送請村(里)辦公處或提出下次會 討論。其他程序,仍依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