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提供之政令宣導資料,須力求簡要明瞭,並注意時間、空間之配
  合。鄉(鎮、市)公所應將有關政令宣導資料,視實際需要彙編,印發
  各村(里)宣導之。鄉(鎮、市)公所於會前統一繪製宣導圖表、製作
  幻燈片或利用電化設備,加強宣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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