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下列單位接到鄉(鎮、市)
  公所通知後,應按時派員列席:
  一、鄉(鎮、市)公所有關業務單位。
  二、國民中小學。
  三、警察分駐(派出)所。
  四、戶政事務所。
  五、衛生所。
  六、農田水利會。
  七、農、漁會。
  八、電力公司所屬營運所或服務所。
  九、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所屬營運所或服務所。
  十、其他有關單位。
  前項列席人員無故不到會者,除第一款人員由鄉(鎮、市)公所議處外
  ,其餘人員應由鄉(鎮、市)公所於會後一星期內報請其服務單位或其
  上級機關議處並應由其服務單位將處理情形函復各該鄉(鎮、市)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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