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決議案建議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決議案建議案屬於村(里)本身執行者,應由村(里)辦公處負責
      計畫,發動村(里)民共同辦理。
  二、決議案建議案不屬於本村(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送請鄉(
      鎮、市)公所處理。
  三、鄉(鎮、市)公所收到前款決議案後,應切實儘速處理或函送縣府
      處理。
  四、縣府收到前款決議案後,應儘速處理後並予回覆。五、村(里)辦
  公處應將決議案或建議執行情形提下次會報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