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決議案建議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決議案建議案屬於村(里)本身執行者,應由村(里)辦公處負責 計畫,發動村(里)民共同辦理。 二、決議案建議案不屬於本村(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送請鄉( 鎮、市)公所處理。 三、鄉(鎮、市)公所收到前款決議案後,應切實儘速處理或函送縣府 處理。 四、縣府收到前款決議案後,應儘速處理後並予回覆。五、村(里)辦 公處應將決議案或建議執行情形提下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