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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各列席單位人員之差旅費或誤餐費, 由各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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