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戶政事務所應編造新舊門 牌號次對照表陳報縣府備查,並由縣府公告及函送各有關機關更正相關 資料。 前項因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業牌 照及其他證照須改註者,各機關應各自處理,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