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戶政事務所應編造新舊門
  牌號次對照表陳報縣府備查,並由縣府公告及函送各有關機關更正相關
  資料。
  前項因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業牌
  照及其他證照須改註者,各機關應各自處理,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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