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未編釘或私設門牌之房屋,應申請門牌編釘,改建房屋或房屋正門之方
  向改變者於完工後一個月內申請改編。依法領有建照之新建房屋者,俟
  其主要結構完成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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