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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未編釘或私設門牌之房屋,應申請門牌編釘,改建房屋或房屋正門之方 向改變者於完工後一個月內申請改編。依法領有建照之新建房屋者,俟 其主要結構完成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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