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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現住人、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門牌證明書,並應負擔證明書工本費,其數額由縣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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