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房屋所有權人、現住人、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門牌證明書,並應負擔證明書工本費,其數額由縣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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