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門牌號次之新編釘、改編釘或已編釘門牌脫落、遺失或不堪使用應由房
  屋所有權人、管理人、起造人或現住人依規定於一個月內釘掛或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辦理。
  前項戶政事務所辦理編釘之工本費,其數額由縣府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