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區分如下: 一、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但鄉、鎮道路寬度在十公尺以上者得 為路。 二、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 三、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四、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其分界處應擇取明顯處劃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