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區分如下:
  一、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但鄉、鎮道路寬度在十公尺以上者得
      為路。
  二、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
  三、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四、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其分界處應擇取明顯處劃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