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釘之門牌,住戶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編釘位置依下列規 定: 一、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繪製 門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稱門 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