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編釘之門牌,住戶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編釘位置依下列規
  定:
  一、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繪製
      門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稱門
      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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