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整修建自用住宅及設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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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本市原住民
    整建及修建住宅及設備,提昇生活品質、改善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其房屋為自用住宅且座
    落本市,屋齡超過十年以上(以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所載建築物完
    成日起算至申請截止日止)。但因災害毀損需重新整修建且附有證明
    文件者,則不受屋齡限制。
三、整建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需重新整建或原有房屋陳舊擬予拆除重建
    者。補助額度每戶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十二萬元整,每戶限補助
    一次。
四、修建自用住宅及設備:其自用住宅因設備老舊不堪無法使用,經本會
    評估核定亟待修繕者。
(一)補助額度:依修建項目,補助其工程材料費每項二萬元整,每戶最
      高補助三項為度。同一項目已請領補助者,一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二)修建項目:
    1.屋頂翻修、屋牆及門窗重修。
    2.屋內地面翻新。
    3.廚房改善。
    4.衛浴設備。
五、申請及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限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應填妥申請書表(格式如附表
      一),並於本會公告申請時間內檢附欲整(修)建之標的物照片向
      本會申請(因災害毀損者,不受公告申請時間之限制),並應切結
      (格式如附表二)絕無重複申請及違反本要點之情事,由本會派員
      至現場實地勘查後核定。
(二)申請戶應於接獲核准通知後六個月內完成整建自用住宅;三個月內
      完成修建自用住宅及設備,不得申請展延。
(三)接受補助戶,應於工程完工後十日內,檢附房屋整
      (修)建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照片及檢查領據、原始憑證向本
      會請求勘驗,逾期不予受理。經本會勘檢合格後,依規定核發補助
      金(如整修建費用未達補助額度者,核實補助)。
(四)年度內申請人數超過經費額度者,以迫切需要及未曾申請者為優先
      。
六、限制規定:
(一)住宅基地之地目為「建」,房屋主要登記用途為「住宅」或含住宅
      字樣,並以戶籍遷入住所為限,如登記為店舖、工廠、辦公室、倉
      庫、農舍或其他用途者不予補助。
(二)整修之住宅係屬違章建築或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預
      定地、保留徵收地、行政命令限制建築地區不予補助。
(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
      區,曾出具切結述明如將來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者,不予補助。
七、辦理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及本會年度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