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劃一作業程序,擴大授權,有效執行
基層建設小型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基層建設小型工程如下:
(一)經里民大會議決,建議新建或修護之基層建設小型工程。
(二)區公所認為急需修建之各里零里公共設施或公共工程。
(三)各里災後重建之公共工程。
(四)市長核定之基層建設小型工程。
前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土地以無償使用為原則,其範圍包括六公尺
以下既成巷道、排水溝之修建及維護、產業道路開闢及修建里活動中
心等。但超過六公尺巷道,經協調本府工務局後仍需由區公所辦理者
,應專案陳報本府核准。
其他專案陳報市長核准之里活動中心設備及各區民政工作加強便民服
務之改善設施。
三、基層建設小型工程年度計畫工程費,由本府視財源狀況,按各區實際
情形,由區公所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另每年由本府民政局編列準備金
、設備及投資等經費,以支應區公所急需增辦工程及基層建設小型工
程之維護。
四、基層建設小型工程由本府民政局督導各區公所執行。
五、各區公所對於區內基層建設小型工程工程項目,平時應會同各該選區
選出之市議員,按輕重緩急建立工程資料卡,逐年列入小型工程計畫
(如附件一、附件一-一),並編列預算辦理。其工程設計圖,除特
殊工程外,應儘量參照本府工務局所定有關標準圖及依施工地點需要
情況審慎設計,凡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新開闢之巷道或六公尺以上巷
道之修建,其路面應加會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排水溝加會本府工
務局下水道工程處,路面與排水溝併案設計辦理者加會本府工務局新
建工程處外,其餘工程由各區公所視實際需要,得送會本府工務局各
有關單位或逕依權責辦理。
六、各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之採購作業由區公所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本府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發包後之開工報告(如附件二)、採購開(決)標
紀錄表(如附件三)、發包明細表(如附件四)及工程合約書,於開
工三日內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七、基層建設小型工程應照原計畫執行,因故必需變更原工程計畫時,應
先報經本府民政局核准。
八、基層建設小型工程施工期間,除由本府民政局指定專人督導及接受本
府工程品質查核中心督導考核外,有關工程之監工、驗收工作,均由
區公所派技術人員嚴格認真執行,務期確保工程品質。
九、本府民政局對各區動支準備金、設備及投資等經費,得視實際情況分
次預撥,各區公所應按核撥經費覈實支用,經審核無誤並彙整各該工
程竣工報告(如附件五)及(估)驗收結算報告表(如附件六)、執
行明細表(如附件七)、初驗紀錄(如附件八)、結算明細表(如附
件九)、驗收紀錄(如附件十)、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如附件十一
)、連同有關支出憑證及剩餘款函報本府民政局核銷。各區公所得視
其上一次預撥經費核銷情形填具動支情形清單(如附件十二)申請繼
續核撥。
十、為掌握基層建設小型工程執行成果,各區公所應按月造報表(如附件
十三),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配合政府採購法
等有關規定隨時修正相關表格。
[附件一至附件十三請參見高雄市政府公報90年夏字第16期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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