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使本市各區公所員額設置有合理之準據,使人與事能密切配
合,以加強區公所組織功能,提高行政效率。
二、依據: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釐訂員額設置標準實施計畫,並參照本
市實際情形訂定之。
三、員額設置標準:各區公所編制員額之設置,以轄區人口、面積等因素
為計算標準,其計算方式如次:
(一)人口數:人口在二萬人以下者,置員額二十人;超過二萬人至五
萬人者,超過部分每五千人置員額一人;超過五萬人至十萬人者
,超過部分每一萬人增置員額一人;超過十萬人至二十萬人者,
超過部分每二萬人增置員額一人;超過二十萬人以上者,超過部
分每三萬人增置員額一人。
(二)面積:轄區面積在五平方公里以下者,置員額四人;超過五平方
公里至十五平方公里者,置員額五人;超過十五平方公里至三十
平方公里者,置員額六人;超過三十平方公里以上者,置員額十
人。
前項計算方式,人口數應以上年度六月底常住人口數核算,面積則以
行政區域為準,並於每二年由區公所依照上開標準核算後,檢討修正
編制員額表,報請行政院核備實施。
四、里幹事之設置:俟本市各區里區域調整後,再行通盤研訂。
五、各區公所依照本設置標準核算後,如員額有增加者,應依照規定修正
各該區公所編制員額分配表,報請市政府核備施行,如編制員額減少
者,准以出缺不補之方式逐漸消化,至於里幹事部分,俟各區里區域
調整後如有編餘人員,准予移撥區公所視實際業務需要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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