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區公所員額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9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使本市各區公所員額設置有合理之準據,使人與事能密切配
    合,以加強區公所組織功能,提高行政效率。
二、依據: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釐訂員額設置標準實施計畫,並參照本
    市實際情形訂定之。
三、員額設置標準:各區公所編制員額之設置,以轄區人口、面積等因素
    為計算標準,其計算方式如次:
  (一)人口數:人口在二萬人以下者,置員額二十人;超過二萬人至五
        萬人者,超過部分每五千人置員額一人;超過五萬人至十萬人者
        ,超過部分每一萬人增置員額一人;超過十萬人至二十萬人者,
        超過部分每二萬人增置員額一人;超過二十萬人以上者,超過部
        分每三萬人增置員額一人。
  (二)面積:轄區面積在五平方公里以下者,置員額四人;超過五平方
        公里至十五平方公里者,置員額五人;超過十五平方公里至三十
        平方公里者,置員額六人;超過三十平方公里以上者,置員額十
        人。
    前項計算方式,人口數應以上年度六月底常住人口數核算,面積則以
    行政區域為準,並於每二年由區公所依照上開標準核算後,檢討修正
    編制員額表,報請行政院核備實施。
四、里幹事之設置:俟本市各區里區域調整後,再行通盤研訂。
五、各區公所依照本設置標準核算後,如員額有增加者,應依照規定修正
    各該區公所編制員額分配表,報請市政府核備施行,如編制員額減少
    者,准以出缺不補之方式逐漸消化,至於里幹事部分,俟各區里區域
    調整後如有編餘人員,准予移撥區公所視實際業務需要自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