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區公所執行基層建設小型工程抽驗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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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各區公所執行基層建設小型工程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小型工程之抽驗於年度工程施工期間,由本府民政局派員會同各該區
    公所辦理之,並將抽驗結果通知區公所(格式如附件)。
三、為配合本府督導考核基層建設作業,於年度終了時由本府民政局簽請
    核派人員,依左列機關組成抽驗小組,會同各該區公所抽驗之。
  (一)本府秘書處(視察室)。
  (二)本府民政局。
  (三)本府工務局。
  (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抽驗件數,以各區公所該年度所執行建設成果之總工程件數十分之一
    為基數。但其基數未達三件者,不得少於三件,由抽驗小組以公開抽
    籤方式決定之。
四、抽驗工作於每一年度開始後,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以瞭解計畫執行
    情形,掌握工程品質,發掘問題,協調改進。
五、抽驗工作,以工程品質為重點,其範圍如左:
  (一)工程品質:
        1.有否依合約設計圖施工:如有變更設計,有否核對竣工圖並事
          先報請核備。
        2.外表尺寸是否符合規定。
        3.隱蔽部分尺寸是否符合規定。
        4.工程品質是否良好。
        5.合約工期是否恰當。
  (二)工程管理:
        1.是否指派人員巡迴維護管理。
        2.建設成果損害時有否即時修護。
        3.工程保固期間有無發揮保固功能。
  (三)其他:
        1.書面資料是否俱全。
        2.成果管制是否建立周全。
        3.民眾反映情形。
六、抽驗地點,由抽驗小組擇定之。
七、抽驗所需工具由區公所負責提供,並僱工隨同抽驗小組赴現場挖掘及
    負責修復。
八、抽驗結果依左列方式分別處理之:
  (一)工程未依設計圖施工者,應即通知承包商即時改善。
  (二)工作人員視其情節依獎懲程序簽報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