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改善市容查(通)報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68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為加強維護本市市容,暨發揮區公所組織功能,並激發里鄰長及市民
  自動自發通報改善市容,以達成為民服務及美化環境。
貳、職責區分
一、改善市容工作,分別由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辦理。
二、各區內改善市容有關事項,除由里幹事負責查報外,並應鼓勵里鄰長
  及市民踴躍據時通報,以期澈底改善市容。
三、里鄰長、里幹事及市民查(通)報改善市容案件,由各區公所民政課
  隨時受理,並視受理案件之性質分送各業務有關單位或有關機關核辦。
參、查(通)報事項
一、修復道路、水溝及排水溝之疏濬事項。
二、路燈修復事項。
三、垃圾清運及消除髒亂事項。
四、自來水管破壞漏水修復事項。
五、維護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之設備(器材)損壞事項。
六、清理水肥及公廁修繕清潔維護事項。
七、建材及其他廢棄物任意堆積,妨礙交通事項。
八、空氣及水源污染、噪音、工廠廢氣、水妨害與其他公共衛生事項。
九、其他足以妨礙市容觀瞻事項。
肆、實施要領
一、里鄰長、里幹事及市民如發現里內有妨礙市容情事,請即填具「高雄
  市區改善市容案件查(通)報單」(如附件一),逕送管轄區公所,除
  由區公所留存一份(第一聯)外,應將第二、三、四聯迅轉報業務有關
  單位或有關機關核辦。
二、里鄰長及市民以書面、電話或口頭通報管轄區公所者,區公所應即詳
  予登記(記錄簿如附表二)必要時得通知里幹事於二日內前往實地勘查
  屬實後,填具「通報單」依規定處理,如屬毋庸處理之案件,仍應將情
  逕復通報人。
三、前項查(通)報改善市容修件,除案情較複雜或涉及範圍較為廣泛者
  ,應專案報請處理外,其餘案件均應填報「通報單」,以資簡捷。
四、市府業務主管單位收受「改善市容案件查(通)報單」,應視同正式
  公文迅予依權責處理,並將辦理情形詳填於「通報單執行情形」欄,除
  第二聯留存外,將第三聯及第四聯分別通知有關區公所與通報人(市民
  ),區公所應將聯單(第三聯)按里別裝訂,並將執行情形提里民大會
  報告,使一般民眾普遍瞭解。
五、區公所發出「改善市容案件查(通)報單」後,在半個月內如未收到
  業務有關單位或機關之答復(第三聯)時,應再填列「高雄市改善市容
  案件催辦單」(如附表三)催請速辦,如仍未獲得答復者,應將案由、
  發文日期及字號函請有關單位或機關之研考單位追蹤催辦,至本府各單
  位暨附屬機關如有無故積壓情事,應一併追究責任依規定議處。
六、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份查(通)報案件,翔實填列「高
  雄市區改善市容查(通)報案件統計月報表」(如附表四)報市府民政
  局備查。
伍、獎懲
一、區公所民政課應負責督導考核里幹事切實查報改善市容工作,對於查
  報工作特別優劣者,得列舉具體事實,依規定程序報請獎懲。
二、對於特別熱心通報改善市容,而有具體事蹟之里鄰長及市民,得報請
  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三、本府民政局應不定期派員前往各區抽查(通)報改善市容案件作業情
  形,並將其成績列為區長年終考績重要依據。
陸、附則
    本實施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