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鄰長服務獎勵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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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發揮自治功能,鼓勵
    里鄰長為民服務熱忱及表揚其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深里、鄰長及特優里、鄰長之選拔、獎勵規定如下:
  (一)資深里、鄰長:現任里、鄰長服務滿十年且無不良事蹟者。其繼
        續服務者,每滿五年表揚一次。
  (二)特優里長:每年於現任里長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選拔,其人數
        依各區上年度十二月份里數為基準,十個里數核計一人;餘數在
        五個里以上者,得加計一人:
        1.推展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創新性之表現,有具體事蹟。
        2.推動消除髒亂,維護里鄰環境衛生及宣導登革熱孳生源清除工
          作,有具體事蹟。
        3.招募志工,踐行資源回收、公園道路認養、推動美化、綠化,
          有具體事蹟。
        4.推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蹟。
        5.協助宣導社會救助、通報「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及待援個案等
          工作,著有績效。
        6.主動進修提昇為民服務專業能力。
        7.參加各項競賽評比績效顯著獲頒獎勵。
        8.其他配合政府政策,推動重點工作,有具體事蹟。
  (三)特優鄰長:每年於現任鄰長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每里擇優選
        拔一人。但三十鄰以上之里者,得增選一人:
        1.推行里鄰建設,有具體事蹟。
        2.推動消除髒亂、維護里鄰環境及宣導登革熱孳生源清除工作,
          有具體事蹟。
        3.協助宣導社會救助工作,有具體事蹟。
        4.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及「國民生活須知」及端正禮俗,有具
          體事蹟。
        5.推行敦親睦鄰,守望相助,有具體事蹟。
        6.當選好人好事代表,經表揚有案。
    前項第二款之特優里長連續服務滿四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未獲內政
    部表揚者,並得由本府民政局會同區公所遴選後報請內政部表揚。
    第一項里、鄰長在最近三年內涉及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羈押、通
    緝或判決有罪者,不得參加選拔。但經不起訴處分、撤銷羈押、撤銷
    通緝或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

三、里鄰長服務年資之計算,依高雄市志記載,自民國35年 3月 2日設立
    里辦公處後,以其實際就職之日起算,至辦理獎勵當年之 3月底止。

四、里鄰長曾經在最近四年內當選特優里、鄰長並接受表揚者,不再列入
    選拔。

五、資深里長應由各區公所據實核算,對於屆滿受獎年資者,應於該年度
    2 月底前造具資深里長獎勵名冊及統計表各 2份報本府民政局核辦。
    另每屆里長任滿當年(第 4年),符合本要點二─(一)之資深里長
    ,得提前辦理接受獎勵。至於資深鄰長之獎勵,由區公所自行依照本
    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六、特優里、鄰長由各區公所選拔,提經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於該年度
    2月底前造具特優里、鄰長名冊及事蹟表報本府民政局核辦。

七、經選拔核定之特優里、鄰長及資深里長,由本府於年度內擇期公開表
    揚。

八、辦理特優里、鄰長暨資深里長之表揚,資深鄰長之獎勵所需經費,分
    別由本府民政局及區公所核實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