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徽市旗制式及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徽、市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要點之規定
    。

二、本市市徽以金黃色、桃紅色、綠色、藍色組成彩帶型「高」字設計,
    象徵陽光、活力、環保、海洋之意涵。

三、本市市旗樣式,以白色為底,市徽置中,其製作方式如下:
  (一)旗面之橫邊與縱邊長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市徽位於旗面中央,其垂直長度與旗面縱邊長度為四與五之比。

四、市徽、市旗之製作,除依前二點規定外,並依後附之市徽、市旗圖所
    訂尺度比例為之。但得依實際需要放大或縮小。

五、市徽、市旗之使用,應置放於顯著、雅觀、適當之處所,並善加保護
    ,不得有污損、褻瀆或不敬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