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徽、市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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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市徽以金黃色、桃紅色、綠色、藍色組成彩帶型「高」字設計,
象徵陽光、活力、環保、海洋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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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市旗樣式,以白色為底,市徽置中,其製作方式如下:
(一)旗面之橫邊與縱邊長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市徽位於旗面中央,其垂直長度與旗面縱邊長度為四與五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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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徽、市旗之製作,除依前二點規定外,並依後附之市徽、市旗圖所
訂尺度比例為之。但得依實際需要放大或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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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徽、市旗之使用,應置放於顯著、雅觀、適當之處所,並善加保護
,不得有污損、褻瀆或不敬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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