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各區活動中心之設置、使用
、管理,以期發揮多元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範圍及名稱:
(一)本要點所稱活動中心,係指市屬里活動中心(里集會所、民眾活
動中心)、社區活動中心。
(二)里及社區活動中心名稱、應冠以轄區區名及所在地里名、部落或
社區名稱。
|
三、設置原則:
(一)里內已設有社區活動中心者,不再興建里活動中心;已設有里活
動中心者,不再興建社區活動中心。附近之里已設有社區活動中
心或里活動中心可供共同使用者,亦同。但環境特殊地區不在此
限。
(二)里及社區活動中心之籌建,以能提供三至五個里共同使用且建築
樓地板面積在七十五坪(一層)以上為原則,最大總樓地板面積
(不含地下室防空避難設施)不得超過三百坪;環境特殊地區需
單獨設置者,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坪。由轄區區公所通盤考量妥善
規劃(應包括興建地點、土地權屬、面積大小、計畫用途、使用
里數、合建單位、管理維護及基金籌集情形等事項),研訂具體
興建(購置)計畫報本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層報本府核定後編列年
度預算辦理。其興建(購置)計畫未核定前,不得逕提本府年度
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
(三)國民住宅或公有市場興建案提報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前,
請該管理機關先與本府民政局、社會局及該地區公所協調規劃配
合興建里或社區活動中心,並由區公所依協調規劃方案擬訂購置
計畫報本府核定,俾紓解民眾集會及休閒活動場所匱乏之問題。
(四)為增進活動中心之利用,里活動中心籌建時,地方應配合籌置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不含政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補助款及回饋金
),並由該區公所編列同額之配合款,共同作為管理基金,存入
高雄銀行設立專戶孳息,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里活動中心興
建(購置)計畫提報時,即需敘明管理基金籌集情形。興建(購
置)計畫提報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時,必須籌足新臺幣五
十萬元;籌措足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方可編列預算。區公所
編列之配合款,每一活動中心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
則。
已興建完成或核准興建中之里活動中心,本款規定均適用之;惟
須一次籌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該轄區區公所始編列同額之配
合款。社區活動中心籌建時,其管理基金之設置,依「高雄市社
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第四款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
四、管理方式:
(一)里及社區活動中心,以轄區區公所為管理機關,並督導各里及社
區活動中心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二)里及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之組織,由該使用里里長、里幹事
、社區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及里內熱心公益人士共同組成
之。其人數以不超過二十一人為原則。
(三)各活動中心不得供人留宿或設立戶籍。
|
五、使用規定:
(一)里及社區活動中心,應相互提供下列使用:
1.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服務小組會議、鄰長會議、戶長
會議、鄰長講習等集會及里辦公處辦公暨區公所、里辦公處舉
辦之文康等各項活動。
2.社區發展協會辦公及舉辦各項集會、活動。
(二)里及社區活動中心,除前款所定用途優先使用外,得供民眾申請
使用。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公序良俗者。
3.有安全顧慮者。
4.有營業行為者。
5.辦理喪葬事宜者。
(三)民眾使用活動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事先向該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格式如附件),
經核准並繳納代辦理清潔費後,始得使用。代辦清潔費金額由
管理機關依場地大小訂定標準。
2.使用人損壞公物時,應照價賠償。
3.使用期間發生不符前款規定使用者,得由管理單位即時終止其
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除違規部分依規定辦理
外,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
六、經費處理及基金管理與運用:
(一)各活動中心所需基本水電費、基本設備、及維護經費由管理機關
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里或社區活動中心舉辦各項活動酌收材料費、講師費等,其金額
由管理委員會自行訂定之。
(三)管理基金專戶,應以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名義為之,其有關基金
提存孳息收取及帳目登記,應設有專人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管理基金孳息使用項目如下:
1.活動中心之水電費、清潔費。
2.管理人員費用。
3.活動中心設備之添置與維護。
4.活動中心周圍環境之美綠化。
5.推行社區教育或其他公益事項。
(五)管理基金孳息之運用,超過一定金額以上時(金額由各管理委員
會自行訂定),應提請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區公所備查。
(六)各活動中心之收入及支出,由各里及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自
理,區公所應期或不定期督導稽查,以求帳目確實。
(七)管理基金收支運用情形,應每三個月公告一次,並於年度終了提
報區公所核備。
|
七、督導考核:
(一)區公所對里及社區活動中心之管理使用負指導監督之責;本府民
政局、社會局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考核。
(二)前款考核以使用效率、保養維護、環境衛生為重點;並評定優劣
等次,其成績特優或特劣者,分別予以獎懲,其餘列入年終考績
參考。
|
八、其他:
區公所應利用里民大會、各種基層集會、家戶訪問等,對各活動中心
可供開放使用情形加強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