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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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各區活動中心之設置、使用
    、管理,以期發揮多元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範圍及名稱:
  (一)本要點所稱活動中心,係指市屬里活動中心(里集會所、民眾活
        動中心)、社區活動中心。
  (二)里及社區活動中心名稱、應冠以轄區區名及所在地里名、部落或
        社區名稱。

三、設置原則:
  (一)里內已設有社區活動中心者,不再興建里活動中心;已設有里活
        動中心者,不再興建社區活動中心。附近之里已設有社區活動中
        心或里活動中心可供共同使用者,亦同。但環境特殊地區不在此
        限。
  (二)里及社區活動中心之籌建,以能提供三至五個里共同使用且建築
        樓地板面積在七十五坪(一層)以上為原則,最大總樓地板面積
        (不含地下室防空避難設施)不得超過三百坪;環境特殊地區需
        單獨設置者,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坪。由轄區區公所通盤考量妥善
        規劃(應包括興建地點、土地權屬、面積大小、計畫用途、使用
        里數、合建單位、管理維護及基金籌集情形等事項),研訂具體
        興建(購置)計畫報本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層報本府核定後編列年
        度預算辦理。其興建(購置)計畫未核定前,不得逕提本府年度
        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
  (三)國民住宅或公有市場興建案提報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前,
        請該管理機關先與本府民政局、社會局及該地區公所協調規劃配
        合興建里或社區活動中心,並由區公所依協調規劃方案擬訂購置
        計畫報本府核定,俾紓解民眾集會及休閒活動場所匱乏之問題。
  (四)為增進活動中心之利用,里活動中心籌建時,地方應配合籌置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不含政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補助款及回饋金
        ),並由該區公所編列同額之配合款,共同作為管理基金,存入
        高雄銀行設立專戶孳息,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里活動中心興
        建(購置)計畫提報時,即需敘明管理基金籌集情形。興建(購
        置)計畫提報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時,必須籌足新臺幣五
        十萬元;籌措足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方可編列預算。區公所
        編列之配合款,每一活動中心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
        則。
        已興建完成或核准興建中之里活動中心,本款規定均適用之;惟
        須一次籌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該轄區區公所始編列同額之配
        合款。社區活動中心籌建時,其管理基金之設置,依「高雄市社
        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第四款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四、管理方式:
  (一)里及社區活動中心,以轄區區公所為管理機關,並督導各里及社
        區活動中心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二)里及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之組織,由該使用里里長、里幹事
        、社區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及里內熱心公益人士共同組成
        之。其人數以不超過二十一人為原則。
  (三)各活動中心不得供人留宿或設立戶籍。

五、使用規定:
  (一)里及社區活動中心,應相互提供下列使用:
        1.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服務小組會議、鄰長會議、戶長
          會議、鄰長講習等集會及里辦公處辦公暨區公所、里辦公處舉
          辦之文康等各項活動。
        2.社區發展協會辦公及舉辦各項集會、活動。
  (二)里及社區活動中心,除前款所定用途優先使用外,得供民眾申請
        使用。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公序良俗者。
        3.有安全顧慮者。
        4.有營業行為者。
        5.辦理喪葬事宜者。
  (三)民眾使用活動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事先向該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格式如附件),
          經核准並繳納代辦理清潔費後,始得使用。代辦清潔費金額由
          管理機關依場地大小訂定標準。
        2.使用人損壞公物時,應照價賠償。
        3.使用期間發生不符前款規定使用者,得由管理單位即時終止其
          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除違規部分依規定辦理
          外,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六、經費處理及基金管理與運用:
  (一)各活動中心所需基本水電費、基本設備、及維護經費由管理機關
        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里或社區活動中心舉辦各項活動酌收材料費、講師費等,其金額
        由管理委員會自行訂定之。
  (三)管理基金專戶,應以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名義為之,其有關基金
        提存孳息收取及帳目登記,應設有專人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管理基金孳息使用項目如下:
        1.活動中心之水電費、清潔費。
        2.管理人員費用。
        3.活動中心設備之添置與維護。
        4.活動中心周圍環境之美綠化。
        5.推行社區教育或其他公益事項。
  (五)管理基金孳息之運用,超過一定金額以上時(金額由各管理委員
        會自行訂定),應提請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區公所備查。
  (六)各活動中心之收入及支出,由各里及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自
        理,區公所應期或不定期督導稽查,以求帳目確實。
  (七)管理基金收支運用情形,應每三個月公告一次,並於年度終了提
        報區公所核備。

七、督導考核:
  (一)區公所對里及社區活動中心之管理使用負指導監督之責;本府民
        政局、社會局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考核。
  (二)前款考核以使用效率、保養維護、環境衛生為重點;並評定優劣
        等次,其成績特優或特劣者,分別予以獎懲,其餘列入年終考績
        參考。

八、其他:
    區公所應利用里民大會、各種基層集會、家戶訪問等,對各活動中心
    可供開放使用情形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