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舉辦市民集團婚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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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加強推行國民禮儀,倡導民眾婚禮節約,減少浪費,以革新社
    會風氣,特舉辦市民集團婚禮。

二、凡合於民法規定結婚條件,並具備左列規定之一者,皆可申請登記參
    加集團婚禮。
  (一)結婚當事人之一在本市設有戶籍者。
  (二)結婚當事人未在本市設籍,但其中之一人為本市轄區內之機關、
        團體、學校及公私營公司工廠等機關服務之現職員工者。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書乙份。
  (二)男女雙方申請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影本各一份暨雙方當事人
        印章。
  (三)男女雙方最近二吋半身照片各一張。
  (四)如未滿二十歲者,應有法定監護人同意書(年滿二十歲者免送)
        。
  (五)在本市未設戶籍者應繳本市服務機關證明書。
  (六)具有軍人身分者,應繳送服役機關核准婚姻報告書。

四、申請登記參加時間及地點:
    自婚禮舉行日期前一個半月開始,至婚禮舉行日期前十天截止。除星
    期例假日外,每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在本府民政局
    第三科或本市各區公所民政課受理登記。

五、登記參加對數:
    五十對。

六、婚禮舉行及申請登記參加時間及地點於婚禮活動計畫定案後發佈新聞
    週知。

七、婚禮主持人:
  (一)證婚人:市長
  (二)主婚人:高雄市地方法院院長、高雄市議會議長或副議長
  (三)介紹人: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局長、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八、結婚當事人應行注意事項:
  (一)經獲准登記之男女結婚人,務請於婚禮舉行前四十分到達結婚禮
        堂。
  (二)婚禮時新郎應穿著整潔之禮服(軍人亦可穿著軍服)配帶胸花,
        新娘應著婚紗禮服手捧花束。
  (三)結婚人不得配置男女儐相,以符節約之旨。
  (四)結婚人報到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五)結婚證書由本府統一製備贈送。
  (六)結婚人於參加集團婚禮後,如宴請親友,請以節約為原則,勿奢
        侈浪費。

九、婚禮儀式:
    依照內政部頒布之『國民禮儀範例』規定辦理。

十、本府對結婚男女當事人贈送左列禮品:
  (一)絨面封套燙金結婚證書一組(兩份)。
  (二)婚禮紀念品或禮金一份。
  (三)八吋彩色結婚團體照片一張。

十一、邀請觀禮對象:
    (一)全體市議員。
    (二)結婚人雙方家長或監護人。
    (三)各區區長。
    (四)其他單位首長。

十二、本府舉辦市民集團婚禮所需費用由民政局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