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所屬戶政事務所推行電話禮貌獎懲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戶政所員工工作態度及服務觀念
    ,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戶政事務所推行電話禮貌應列為在職訓練之教材,並為員工
    平時電話禮貌與應對技巧遵行之基準。

三、本府為檢驗員工推行電話禮貌成果,由本府測試小組不定期對各該所
    實施測試,測試成績提主管會報檢討公布。

四、測試小組組長一名,由民政局戶政課長兼任,組員由戶政課同仁輪流
    組成,採不定時測試。

五、所屬各戶政事務所推行電話禮貌優劣之獎懲:
  (一)經本府抽檢成績前十名者,第一名,公假三天與記功壹次,第二
        名,公假二天與記功壹次,第三名,公假二天與嘉獎貳次,第四
        名,公假一天與嘉獎貳次,第五名,公假一天與嘉獎壹次,第六
        名至第十名,每人各嘉獎壹次;末十名者,第一名,記過壹次,
        第二名,申誡貳次,第三名,申誡壹次,第四名至第十名列為年
        終考績之參考。
  (二)各戶政所員工一名經獎勵者,主管嘉獎壹次,二名經獎勵者,主
        管嘉獎貳次,三名以上經獎勵者,主管記功壹次;一名經懲處者
        ,主管申誡壹次,二名名經懲處者,主管申誡貳次,三名經懲處
        者,主管記過壹次。獎勵與懲處得互相抵銷。前項懲處,每三個
        月至六個月辦理一次,量化成績之計算,每人每三個月至少需測
        試六次,平均分數,獎勵者需達八分以上,懲處者未逾六分;測
        試次數未達六次者,列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