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支出,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市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
  理。
  前項支付由財政局與市庫代理銀行透過電子科技傳輸,並依電子簽章法
  辦理支付及相關事宜。相關作業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為調節市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收入歸入市庫存
  款戶,償還時由市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市庫總庫經管之市庫存款,如當日支付總數超過結存總數,而發生不敷
  支付情形時,其超過之數應由市庫代理銀行於墊借契約額度內撥入市庫
  存款戶支付;俟該戶有結餘時,即逕行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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