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支出,應依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或其他有關
  支付法案,於履行支付責任時,製作支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放行後
  ,由財政局通知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付款。未實施集中支付之機關,應在
  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專戶存款,依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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