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支出,應依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或其他有關 支付法案,於履行支付責任時,製作支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放行後 ,由財政局通知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付款。未實施集中支付之機關,應在 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專戶存款,依法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