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及補助支出之支付,其明定用途者,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辦理;未明定用途者,由各機關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有關支付法案 ,製作支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放行後,由財政局通知市庫代理銀行 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