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收受前條繳回之款項,經核與市庫支出收回書所列金額相符後,於 市庫支出收回書各聯加蓋收付章,將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送原 支用機關,第三聯截留登帳。市庫應將支出收回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 ,作為原支付數之沖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