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市庫收受前條繳回之款項,經核與市庫支出收回書所列金額相符後,於
  市庫支出收回書各聯加蓋收付章,將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送原
  支用機關,第三聯截留登帳。市庫應將支出收回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
  ,作為原支付數之沖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