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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市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市有財產,按公用及非公用兩類,依會 計法、財物標準分類及本府有關市有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範圍, 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列管,其異動情形,應每半年列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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