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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市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改裝、移轉,經依規定核准報廢或出 售者,管理機關應即註銷產籍,並辦理異動登記,其財產在訴訟中者, 應俟判決確定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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