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管理之不動產,非經報請本府核准,不得增建、拆毀、改建,其
  因災害必須緊急處理者,得於事後補報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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