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應查明產權無糾紛,始得辦理。受贈財產,除因
  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如需再增加負擔者,得不受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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