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因公務上必須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財產或相互交換使用者,應由
  雙方先行洽商同意,會報本府核准後方得移轉使用,不動產部分,並應
  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