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動產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擅自移轉其他機關。但機關統一購置移撥所屬
  單位之動產者,得由該機關自行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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