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16
人,瀏覽人次:
82241559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出借之非公用財產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於七日內通 知出借機關查驗,經出借機關查明確實不能使用時,應即終止借用關係 ,收回出借之財產或辦理報廢手續。 前項損害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