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出借之非公用財產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於七日內通
  知出借機關查驗,經出借機關查明確實不能使用時,應即終止借用關係
  ,收回出借之財產或辦理報廢手續。
  前項損害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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