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出借之非公用財產於借用期間,如有增建、改建或修繕情事,收回時借
  用人不得請求補償。
  前項及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應於借用契約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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