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押租房地時,其押金總額應低於房地價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
  之餘額,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予押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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