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已使用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縣轄市有房地,或基於
  業務需要,必須互相交換,經雙方同意者,得以交換產權方式,依法定
  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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