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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二條
各機關已使用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縣轄市有房地,或基於 業務需要,必須互相交換,經雙方同意者,得以交換產權方式,依法定 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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