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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七條
非公用不動產出售價格,其計算標準,參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評估 ,並經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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