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委託、信託、聯合民間開發經營管理之事業
  機構、團體、私人就公有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處分、經營開發等
  情形,應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
  前項檢查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派員組成檢查小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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