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就經管之市有財產分別定期編造財產增減報表、財產分類量值 統計表、財產目錄,每半年函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所提供之財產報表及 其會計部門編製之財產分類表、資產負債表或固定項目增減情形表核對 無誤後,彙編財產總目錄,報請本府主計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