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籍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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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為補助高雄市籍(以下簡稱本市籍)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學雜費,以期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係指私立高級中學或私立高級職業學
    校;不包括夜間、進修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或實用技能班。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就讀本市或外縣市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學籍
    在案之學生,且該學生及其父或母之一方(或監護人)均應設籍本市
    連續滿二年者,其各學期之設籍規定如下:
  (一)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二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含)已設籍
        者。
  (二)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含
        )已設籍者。
    前項補助對象如因考量社會變遷等因素,無法確認時,得專案審議認
    定之。

四、辦理手續、日期及證件:
  (一)證件:學生及其父或母之一方(或監護人)設籍本市滿二年之戶
        口名簿證明,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由學校驗後發還,影本
        須蓋核與正本無誤章)。必要時,須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兩種併
        附。
  (二)辦理手續:
        學生:
        1.完成註冊手續。
        2.填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一),並備齊證件。
        3.依規定期限,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得補辦。
        學校:
        1.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公告通知學生申請。
        2.應審慎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如有審核不實情事者,學校相
          關人員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3.於規定期閒砰具補助印領清冊三份(如附表二)及領據一份,
          二份印領清冊陳報教育局,一份留存學校,並於收到補助款後
          轉發學生。
        教育局:核撥各校補助經費,並視情況抽訪各校辦理情形,如有
        不實者,除追繳學校溢領之補助款外,並列入私校設備補助款之
        參考。
  (三)辦理日期:各校於學籍核定後一個月內陳報教育局,分第一、二
        學期辦理。

五、每生每學期補助金額新臺幣五仟元整。

六、依其他法令已請領補助或優待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但已
    請領單親家庭教育補助者,不在此限。

七、休學、退學、重讀及轉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退學:除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而休、退學者不予追繳外
        ,其餘應全數繳回已領之本項補助費。
  (二)重讀:重讀原校學生,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轉學生重讀原年級學生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八、凡查涉有違反法令(例:吸毒、搶劫、竊盜、青少年交通偏差行為《
    俗稱飆車》......等)移送司法檢調警機關法辦之學生,當學期不得
    申請本項補助,已領有本項補助者,應予全數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