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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頒「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
    學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事宜,由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聯
    合申請入學委員會,依據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簡章辦理,分別報高雄
    市政府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且應納入「申請入學」作業,惟須
    與一般生申請入學作業區隔分明。

三、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資格,合於下列甲、乙、丙三類
    之一,且應屆畢、結業生前五學期(非應屆畢、結業生為六學期)之
    日常生活表現總平均達70分者:
    甲類:國際及全國技能競賽(含科展)成績優異或領有技術士證類:
  (一)參加國際各職類技能競賽或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者,獲推
        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
        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者。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台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台
        灣科學教育館推薦者。
  (四)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乙類:技藝技能比賽(含科展,不含成果展)
        優勝類: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
        能競賽、科學展覽、自然與生活科技競賽及創造力競賽,獲優勝
        名次者。
        丙類: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
        成績優良類:技藝教育學程成績達80分以上者。應屆國中畢、結
        業生,以技優身份申請甄審入學時,以升學相關職業類科就讀為
        限。
        具有申請甄審資格之已畢業學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准予
        保留資格至本學年度者,得參加本學年度之申請甄審入學,惟其
        在校成績以六學期計算。
        曾為國際技能競賽、科展選手,或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科展獲得
        優勝以上名次者,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本學年度之申請甄審
        入學,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申請保留資格,但申請保
        留以一次為限。

四、具備本要點三所列資格學生依其技藝技能優良類別,參照高中職校相
    關類科對照表,分別選填申請甄審學校類科志願,分發相關職業類科
    就讀,各類科如有縣市別、身體狀況或其他入學資格限制者,應明訂
    於簡章並依照其規定辦理。

五、申請甄審入學成績得採計技藝技能積分、國中前五學期(非應屆畢、
    結業生為六學期)在校成績,成績採計方式、辦理時間及放榜等相關
    事宜由申請入學委員會研訂,並須明載於招生簡章;錄取名額公立學
    校每班內含兩名於核定之招生名額,私立學校每班外加兩名。

六、參加申請甄審入學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有關獎狀、證件、
    證書之影印本及國中前五學期(非應屆畢、結業生為六學期)在校成
    績證明,依申請甄審簡章規定之時間、地點辦理報名及報到等相關手
    續。

七、如有特殊原因需申請保留參加申請甄審之資格者,必須於報名前由原
    畢業學校以書面敘明原因(如在學者或患有重病或不可抗拒之特殊情
    形者),並檢具有關證明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方可辦理保
    留,保留次數以一次為限。

八、經錄取學生向各錄取學校報到後,不得再參加當年度高雄區其它入學
    管道,違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九、凡申請甄審入學之學生,各校應加強入學後之輔導,其辦理原則如下
    :
  (一)配合其需求實施補救教學,其範圍以一般科目及非實習科目之專
        業科目為原則。
  (二)實施補救教學所需經費得由學校自籌或向學生酌收費用並依規定
        辦理核銷,低收入戶或家境困難之學生得免收。
  (三)為加強技藝技能成績優良學生入學後之輔導,各接受申請甄審入
        學學生之學校得另訂要點辦理之。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頒「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
    及保送入學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