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共同規劃建教合作教育計
    畫,以協助學生建立正確職場工作觀念與生涯方向,特依據高級職業
    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於本市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高中附設職業類科、
    實用技能學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及特殊教育相關類科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

三、學校應組成建教合作協調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
    時召集之。
    前項委員會由學校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各指定代表組成,並由校長擔
    任召集人,其組成及運作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四、學校應依本作業規範招收國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技術生,辦
    理如下建教合作教育模式:
  (一)輪調式學校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應以兩班為單位,或將原編制
        一班改編甲、乙兩班,安排兩班學生在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實
        施輪調。輪調期間以一至三個月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由本局
        評估決定之。
  (二)階梯式係指一、二年級在學校接受基礎教育及專業理論教育,三
        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專職教育者。
  (三)實習式學校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各年級實習期間依照下列
        原則辦理:
        1.一年級以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
        2.二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五
        週為原則。
        3.三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十
        二週為限。
  (四)其他學校得依學生需要及辦學特色自訂模式,並報經本局核准後
        實施。

五、學校應與符合下列情形之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教育:
  (一)須登記核准設立有案,並經本局評估合格者。
  (二)符合課程實習需求。
  (三)具有該科相關實習訓練之環境與設備。
  (四)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符合規範。
  (五)須參加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
  (六)有強制技術生住宿需求者,免費提供安全、衛生之住宿環境。
  (七)無惡意中止學生實習紀錄。

六、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技術生人數,以不超過該事業單位相關部門專職技
    術員工四分之一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由學校報經本局核准後辦理
    。

七、學校規劃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覓妥符合學生實習需要之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機構內先行自評
        後,再由合作學校辦理初評。
  (二)擬訂建教合作計畫。
  (三)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簽訂建教合作合約書。
  (四)擬訂學校申辦計畫,報本局核備,計畫內容另訂之。
  (五)依規定報本局辦理合作事業單位評估作業。
  (六)取得學生家長同意,並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
  (七)安排學生到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實習。

八、本局應對建教合作事業單位進行評估,評估作業規範另訂之。
    建教合作模式採實習式者,由學校自行評估後,報本局核備。

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應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簽訂合約書,其內容應
    包括下列各項:
  (一)合作科別、年級及學生數。
  (二)合作起訖期間。
  (三)學校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對技術生之輔導責任與分工。
  (四)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應提供與課程相關之技能訓練及指導責任。
  (五)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應提供有關學生之技能訓練、休假、保險等,
        不得違反勞基法規定辦理。
  (六)學生在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訓練期間投保及保費負擔。
  (七)其他雙方應負之權利與義務。

十、學生分發建教合作事業單位確定後,學校應負責協調建教合作事業單
    位與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四份,學校、建教
    合作事業單位、技術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技術生訓練契約其內容應包括:
  (一)訓練期限。
  (二)訓練(工作)時段。
  (三)訓練計畫。
  (四)訓練生活津貼及發給方式。
  (五)勞工保險、團體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與負擔。
  (六)住宿及輪調往返交通費之提供。
  (七)勞動基準法對技術生之保障條款。
  (八)其他雙方之權利義務。

十一、建教合作之課程規劃,應依教育部訂頒課程規定做彈性調整,訂定
      課程調整計畫;並與合作事業單位共同規劃職場學習課程,提經課
      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十二、學生在合作事業單位之技能訓練未能達到實習課程標準,或建教合
      作事業單位與學校雙方為強化學校課程與職場實習內容之連結時,
      合作事業單位應負責自行或委託學校、職訓機構補訓之。

十三、為保障學生基本學習權利,學校應依規定核給學分,其畢業學分之
      採計規定另訂之。

十四、學生進入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前,應實施基礎訓練或職前訓練,使其
      具有該科之專業知識、基本技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
      權益等相關知識,並於開訓前二週檢送實施計畫函報本局核備。
    (一)實施計畫內容如下:
          1.訓練科別。
          2.合作事業單位。
          3.施訓學生人數。
          4.訓練目標。
          5.訓練時數。
          6.訓練期程。
          7.訓練課程或課程表。
          8.辦理保險情形說明。
    (二)訓練時數:
          1.輪調式:學校招收新生,應於進入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前在
          校內實施120至240小時基礎訓練。
          2.階梯式:學生進入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前,應由學校會同建
          教合作事業單位辦理至少40小時職前訓練。
          3.實習式:學校依課程需要安排。
    (三)各校實施基礎訓練及職前訓練,符合課程要求者,得採計學分
          。

十五、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應設置下列人員以推動技能訓練與生活輔導事宜
      :
    (一)技能訓練人員:負責技術生技能訓練,確實依據技術生訓練計
          畫安排工作崗位,並記載訓練情形。
    (二)生活輔導人員:應會同學校訂定技術生輔導辦法,作為輔導之
          依據,並加強與學校及家長之聯繫,協同校方指派之導師或相
          關輔導人員,共同輔導技術生,使技術生獲得良好的適應與學
          習,以達成輔導之功能。

十六、學生在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實習期間,學校得規範學生每學期返校次
      數或天數,接受學校課程補充教學與輔導。

十七、學校輔導人員赴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輔導技術生,應瞭解學生生活適
      應與學習情形,如發現有歸責於建教合作事業單位之缺失,應請建
      教合作事業單位即時改進,返校並應提出輔導訪視報告。

十八、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應負擔下列之經費:
    (一)技術生在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期間之生活津貼應依訓練契約發給
          。
    (二)訓練(工作)期間,學生之住宿與輪調往返交通費。
    (三)職前訓練或新生基礎訓練之部分經費。
    (四)實施職場學習補充訓練之相關費用。
    (五)基礎訓練期間團體保險之保險費。
    (六)訓練(工作)期間,應為學生辦理勞工保險與團體保險,並依
          規定負擔保險費。
    (七)超時訓練應發給之津貼,準用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工資標準之
          規定。
    (八)有關訓練時間、休息、休假及職業災害補償事項,準用勞動基
          準法之規定。

十九、學校應負擔下列之經費:
    (一)得按相關專業教師實際赴建教合作機構訪視或輔導技術生時數
          支給鐘點費、差旅費等相關經費。
    (二)寒暑假上課期間,導師每週另支給三小時鐘點費,授課教師依
          實際授課時數支給鐘點費。
    (三)授課教師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鐘點費。
    (四)職前訓練之部分經費。

二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負擔下列之經費:
    (一)新生基礎訓練之部分經費。
    (二)補助輪調式、階梯式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評估作業所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