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頒「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
學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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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事宜,由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聯
合申請入學委員會(簡稱委員會),依據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簡章辦
理,分別報高雄市政府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且應納入「申請入
學」作業,惟須與一般生申請入學作業區隔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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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生在校學習領域平均成績60分以上,應屆畢(結)業生採計
前五學期、非應屆畢(結)業生採計六學期或具同等學力者。
但申請私立學校者,成績不設限。
(二)符合下列甲、乙、丙三類之一者:
甲類:國際及全國技能競賽(含科展)成績優異或領有技術士
證類:
1.參加國際各職類技能競賽或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
異,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並持有證明者。
2.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勞工局以上機
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
上名次者。
3.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台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
且獲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推薦者。
4.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5.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
名次。
乙類:技藝技能比賽(含科展,不含成果展)優勝類:
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
能競賽、科學展覽、自然與生活科技競賽及創造力競賽
,獲優勝名次者。
丙類: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類:
技藝教育學程職群成績達該班PR值七十以上者。
應屆國中畢、結業生,以技優身份申請甄審入學時,以升學相關職業
類科就讀為限。
具有申請甄審資格之已畢業學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准予保留
資格至本學年度者,得參加本學年度之申請甄審入學,惟其在校成績
以六學期計算。
曾為國際技能競賽、科展選手,或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科展及國際性
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得優勝以上名次者,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本
學年度之申請甄審入學,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申請保留資
格,但申請保留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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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備本要點三所列資格學生依其技藝技能優良類別,參照高中職校相
關類科對照表,分別選填申請甄審學校類科志願,分發相關職業類科
就讀,各類科如有縣市別、身體狀況或其他入學資格限制者,應明訂
於簡章並依照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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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甄審入學成績得採計技藝技能積分、國中前五學期(非應屆畢、
結業生為六學期)在校成績(同等學力成績採計標準由委員會訂之)
,成績採計方式、辦理時間及放榜等相關事宜由申請入學委員會研訂
,並須明載於招生簡章;錄取名額公立學校每班內含兩名於核定之招
生名額,私立學校每班外加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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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申請甄審入學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有關獎狀、證件、
證書之影印本及國中前五學期(非應屆畢、結業生為六學期)在校成
績證明(同等學力成績採計標準由委員會訂之),依申請甄審簡章規
定之時間、地點辦理報名及報到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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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有特殊原因需申請保留參加申請甄審之資格者,必須於報名前由原
畢業學校以書面敘明原因(如在學者或患有重病或不可抗拒之特殊情
形者),並檢具有關證明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方可辦理保
留,保留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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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錄取學生向各錄取學校報到後,不得再參加當年度高雄區其它入學
管道,違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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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申請甄審入學之學生,各校應加強入學後之輔導,其辦理原則如下
:
(一)配合其需求實施補救教學,其範圍以一般科目及非實習科目之
專業科目為原則。
(二)實施補救教學所需經費得由學校自籌或向學生酌收費用並依規
定辦理核銷,低收入戶或家境困難之學生得免收。
(三)為加強技藝技能成績優良學生入學後之輔導,各接受申請甄審
入學學生之學校得另訂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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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頒「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
及保送入學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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