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縣立中小學遠足、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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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為規範本縣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舉辦遠足、校外教學
    活動暨畢業旅行活動,並能兼顧品質之提升及安全性,整合學習效果
    ,使活動與學校教學相輔相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善用校園、鄰近公園及社區資源,規劃各科
    學習步道,使校園、鄰近公園及社區成為最佳的學習場所,活動應配
    合學科課程並以學童生活經驗為中心,由近而遠,先實施校園內戶外
    教學,其次為鄉鎮內、縣內校外教學,如仍有需要才實施縣外之校外
    教學。
三、學校辦理學生遠足、校外教學活動時,應配合各科教學需要,參觀名
    勝古蹟、歷史文物、經濟建設及軍事學校等措施,並避免前往遊樂場
    所或辦理以遊樂為主之校外活動;如有需要可洽同有關學校團體舉行
    研究、交誼、康樂等活動,藉資觀摩。
四、國小低、中年級及國中一、二年級辦理遠足、校外教學活動以一日為
    限;請優先安排縣內九條田園路線或各鄉鎮之文化古蹟行程,活動內
    容應同時規劃二至三案提供各組群選擇。學生畢業旅行,以三日為原
    則。
五、學校辦理遠足、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前,應由有關人員先行實地
    瞭解活動路線、餐宿地點,及參訪地點之合法性、安全性。出發前應
    事先做好急難救助編組(包含校內緊急支援小組),活動時尤應注意
    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路徑,與相關因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六、學校辦理學生遠足、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時,為便於管理,應以
    班為管理及活動單位,由導師(指導老師)率領;並視學校規模採組
    群方式辦理(每一組群以五部車或 200人為原則),如超過二個組群
    以上,其辦理時間應儘量錯開。
七、學校辦理遠足、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如有兩班以上,應推派導
    師(指導老師)一人為領隊。如校長或教務(導)、訓導主任隨行時
    ,以校長或教務(導)、訓導主任為總領隊。
    每班分成若干小組,每小組以六人為主,各推選小組長一人。每班學
    生應隨時隨地受領隊、指導教師之指導監督,並受小組長之指揮。領
    隊人員應與學校保持聯繫,讓學校能掌握行蹤。如有重大偶發事故,
    領隊人員應立即指揮做妥善處理,並依據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立即
    向學校報告。
八、學校辦理遠足、校外教學時,應設計學習單或學習手冊,提供學生使
    用,並應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活動結束後,應檢討得失並做成記錄,
    謀求改進列入移交,以落實校外教學意義。
九、學校辦理遠足、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視為正常教學活動之一,惟
    應取得家長同意書,不得強迫學生參加。未參加者,於活動期間需照
    常到校,由學校進行課業輔導或團體活動,身體不適者,可辦理請假
    手續。
十、學校辦理遠足、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應盡量自行規畫,有關膳宿
    、交通部分倘需委外辦理時,應由學校主辦並作為簽約主體,不得交
    由家長會或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
十一、遠足、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如需委外辦理時,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並確實依實際需要審慎評估採用最適當之招、決
      標方式及依法定程序辦理招標作業;相關作業並請參考本府訂定之
      「高雄縣政府所屬學校校外教學參觀有關旅行社部分之服務投標須
      知」規定辦理(本府 89.5.17 府政
      一字第 890006148 號函)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
      遵照交通部訂定之「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
      」(附件一)規定,並訂定租賃契約(附件二)。
十二、學校對於行程的安排,安全的維護與費用的繳交,均應事先通知家
      長;活動經費之收支應公開,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活動前應
      向學生宣布日程,規定每班及每小組之行動順序及應行注意事項;
      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提醒學生注意安全、衛生
      保健等事項;活動完成後應將收支確實檢據核銷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以作為爾後查核之依據。
十三、學校應依規定為參加活動之教職員工及學生,辦妥旅遊平安險(應
      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活動期間,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急救藥品並盡可能派醫護人員隨行
      、參加活動學生之膳宿,學校應指派專人負責照料;女生之住宿事
      宜,應由女性教師照料。
十四、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經驗及身心狀況
      ,避免安排過多或緊湊之行程。活動進行期間非為參加人員安全考
      量,不得任意變更行程、無故中途解散、提早或延後結束;為顧及
      師生權益及避免活動中發生不必要之困擾,於簽約時應列入事項;
      活動中路線變更之替代方案、變更損失之賠償方式、行程短縮或延
      長之處理、車資及食宿價金高於同樣市場條件最低價格之處理、緊
      急處理措施等。
十五、學校辦理遠足、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
      工,給予公(差)假;非因職務隨隊人員(家長、義工),其繳費
      標準亦應比照學生收費,避免造成學生家長之額外負擔。
十六、學校辦理遠足、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應擬具實施計畫,並提經
      校務會議或教務(導)、訓導會議作充分研討,並通知家長會後,
      再由校長核定實施;一日之遠足、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計畫,請於活
      動日之二週前送視導區督學;畢業旅行之實施計畫暨上網招標之程
      序影本,請於活動日之二週前寄(送)本府教育局備查,並副知視
      導區督學,本府不另函覆。
十七、各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圓滿完成任務之有功人員,依本
      府中小學教職員獎勵案件處理原則,一日以下嘉獎壹次四人為限,
      二日以上嘉獎壹次八人為限;另以班級為主之遠足活動,辦理人員
      由各校逕列入年度考核研參。
十八、各校辦理遠足、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之成效,列為校長考核項
      目之一;活動之辦理如違反本要點之相關規定或活動期間發生重大
      違失者,將視情節追究相關人員、主管之責任。各校簽約之旅行社
      其服務品質有不合約定情事時,請回報教育局,俾提供各校日後辦
      理活動之參考。
十九、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