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凹子底地區原農十六細部計畫都市設計注意事項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高雄市凹子底地區原農十六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
    要計畫案」計畫說明書第四節,都市設計注意事項附則規定訂定之。
二、公共開放空間系統及人行動線系統退縮現定:
    本區除依原細部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第三項設計構想之要求:環道系
    統外側及博愛路西側街廓之建築物,應以建築線退縮六公尺作為牆面
    線,以塑造人行步道之空間並加強綠化(如附圖一)外,另行依附圖
    二增加本區內其他道路兩側自建築線退縮其寬度,以提供為公共開放
    空間系統。其退縮主要原則如下:
  (一)依據「擬定高雄市凹子底地區原農十六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
        計畫案計畫說明書」中規定牆面線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六公尺建
        築部分,如附圖一。
  (二)本補充規定中應退縮部份之規定,如附圖二。
三、退縮地植栽系統之訂定:
    臨接計畫道路退縮地兩側喬木植栽時,每4~6公尺需植一株,其米
    高徑應大於6公分以上,或樹高3~5公尺,樹冠自然展開達1.5 公
    尺以上之容器苗,除植栽配置和樹種如附圖三,以臺灣原生植物為主
    要選擇樹種。
    註:建議植栽穴內之客土標準成分為砂質壤土,有機質含量應有5%
    以上(PH值5.0-7.0),為促使植物生長良好,壤土中得加入體積1/
    5 之粉狀有機肥,或其他土壤添加劑;並立支架保護,固定部應將樹
    幹先以草繩或麻繩予以保護,每半年需重新固定,樹穴覆土面需種植
    草花。
四、退縮地其他規定:
    退縮地範圍內主要針對人行步道、景觀、植栽方式、鋪面材質、色調
    等提出準則,如附表二。
    本區退縮地設計需標示各部份高程,鋪面顏色、材質及各植栽樹種名
    稱。
五、開放空間設計之獎勵規定:
(一)開放空間之獎勵視實際設計之公益性為評估依據。
(二)若於地面層中庭內規劃有住宅用途,需留設1m緩衝空間並不得計入
      獎勵。
六、地下室之開挖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要求強制退縮之區域,其基地地下未開挖部份以留設於
      臨接最寬道路側為原則,地下室外牆至少應距建築線淨尺寸2m以上
      。(永久性擋土設施亦不得位於2m淨寬範圍內)。
(二)地下室開挖率須小於80%,但針對基地保水、植栽生存提出特殊對
      策或開放空間具公益性等,經本市都設會審議通過者,開挖率得提
      高至85%以下。
(三)退縮地未開挖部份地面處理除人行步道外需採透水性工作施作。
七、圍牆設計之規定:需製詳細圖面送審,並須於建造執照圖面中表示出
    來。
八、本區學校6m退縮地部份不得作為永久或固定式停車空間。
九、本補充規定設置6公尺無頂蓋人行步道地區其植栽與舖面依本補充規
    定辦理。另設置6公尺有頂蓋人行步道地區惢照本市騎樓規定須留設
    2.5 公尺淨尺寸人行步道供公眾通行,且須與鄰地人行步道相連通,
    其餘部分得植栽綠化及設置景觀元素(如燈具、座椅、花臺、雕塑、
    店招......)。
十、除依上條以外者需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留設
    3.9 公尺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之商業區,該3.9 公尺如設計騎
    樓,則該騎樓之構造應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如規
    劃為無遮簷人行道,則該無遮簷人行道除須留設2.5 公尺淨尺寸人行
    步道供公眾通行外,其餘部分得植栽綠化及設置景觀元素(如燈具、
    座椅、花臺、雕塑、店招......)。
十一、本補充規定設置6公尺無頂蓋或有頂蓋人行步道地區,有關基地寬
      、深度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之3.9 公尺騎樓地及本市畸
      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十二、本計畫區範圍內建築開發案,其工作陽臺需由開發商、起造人或建
      設公司統一設計或施作景觀遮蔽設施物(如百葉窗、格柵或鐵窗等
      ),並提送本委員會審議其形式與構造,以確保地區景觀碞質與住
      戶逃生安全。
十三、本計畫區範圍內6樓(含)以上或20公尺(含)以上之建築物需距
      基地境界線淨尺寸1.5 公尺(含)以上建築。
十四、本補充規定若執行有疑義或申請案如有助於都市景觀,或具環境公
      益性者,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得不適用本補充規定一
      部或全部之規定。
十五、本計畫區內指定退縮8米、指定留設6米有頂蓋或無頂蓋人行步道
      區域,需併同現有公有人行道邊緣起算依序為2米部分劃設為設施
      帶,1.5 -2 米以上部份為供公共通行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為退
      縮地或為有頂蓋、無頂蓋人行步道空間,如附圖15-1、2 、3 。
十六、本計畫區另要求退縮4米及未規定退縮部分,原則需併同公有人行
      道整體共構設計。另有關人行步道及設施帶設置,在以優先維持公
      共通行之水平步行順暢性為前提下,得參考本補充規定之類似內容
      辦理。
十七、本計畫區學校與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設置退縮6米牆面線區域之退
      縮部分,原則需於設施帶與自建築線起算2米處種植喬木,以營造
      雙排樹列之遮蔭綠廊,提供更舒適之人性化步行空間,提昇新市政
      中心區之整體環境品質。
十八、本補充規定要求設置6米有頂蓋或無頂蓋之人行步道區域,其臨接
      建築物側或設置有頂蓋部分,為考量與鄰地或騎樓人行道連接順暢
      ,原則該部分可設置人行空間,且該人行空間部分高程需與鄰地順
      接,不得有階梯與凹凸物設置。
十九、為有效控制及營造本區平坦順暢人行步道系統,相關提送審議圖文
      需確實標示有關部份之施工完高程,並預留與鄰地高程差銜接部分
      需採緩斜面處理所需空間及明確標示處理方式,併納入建管查驗及
      違章查處重要項目。
二十、為兼顧供公共通行與地主開發者權益,有關本補充規定要求留設之
      有頂蓋人行步道部分,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八條及其圖示辦理
      。
二十一、本區內建築物應留設機車停車位,其設置比照本市開放空間預審
        小組決議之機車設置標準,但公有建築物設置數量及標準須經本
        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
二十二、本區設置圍牆及大門,其設置標準如下:
      (一)一般圍牆高度以2.5 公尺為原則、供汽車出入或主要人行出
            入口大門處高度以3.5 公尺為原則。
      (二)圍牆一般採透空性設計或設置綠籬為原則,沿街面無特殊原
            因者,圍牆須以視覺穿透性為主,並得採搭配綠化處理。
      (三)本計畫區公共工程或公共建築以綠籬代替圍牆設置,除特殊
            理由並經本委員會同意者得設置圍牆。
二十三、基地綠化:
      (一)本區建築基地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綠覆率之計算依「高雄市建築基地實施綠化審查辦法」及本
            委員會相關決議事項辦理。
二十四、垃圾處理:
      (一)垃圾分類儲存空間設置比照本市開放空間預審小組決議之設
            置標準。
      (二)學校附設垃圾分類儲存空間面積不得小於25平方公尺。
二十五、本地區路口轉角斜坡道部份,為利行人及行動不便者通行,須以
        轉角扇形斜坡方式設置為原則。
二十六、學校與公園管制規定
      (一)學校:
            1.新設學校須提出完整校園規劃與發展計畫經本委員會同意
              後,以利各期分區建築時遵循。
            2.學校應視家長接送學生需要,於校門處周邊內縮廣場作為
              接送區,並得於適當區位設置家長接送區臨時汽機車停車
              彎。
            3.學校用地內應設置收集地表逕流之雨水再利用系統,以達
              到基地保水及教育意義之效果。
            4.學校退縮地與周邊公有人行道須整併為通學道,其相關設
              置內容,須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二)公園
            1.公園不得設置圍牆,若有必要設置綠籬時,綠籬高度不得
              超過五十公分。
            2.公園應注意基地內地表逕流之雨水再利用。鋪面設施採透
              水性或生態工法施作為原則。
二十七、為強化都市設計審議功能,並縮短審議時程,本地區申請案件得
        依下列規定授權審議:
      (一)本委員會審議範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2.位於商業區、特定專用區之申請案件。
            3.高度在五十公尺(含)或樓層在十六層(含)以上之建築
              物。
            4.採用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章實施都市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
              計獎勵個案。
            5.申請案件依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設計
              案件。
            6.學校、公園、廣場、停車場、變電所等公共設施及捷運場
              站、計畫區內公共工程與公共建築申請案。
            7.其他授權幹事會審議範圍,經幹事會審議決議須提送委員
              會審議案件及其他特殊案件。
            但住宅、集合住宅、店舖、店舖集合住宅等類似使用建築物
            無引用相關容積獎勵規定者,其基地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
            含)以下或樓層數在十二層(含)以下無設置緊急用昇降機
            申請案者申請案授權由幹事會審議。
      (二)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幹事會審議範圍:(前款範圍以外,符
            合條件之一者。)
            1.申請案件高度在二十公尺(含)以上或樓層在六層(含)
              以上建築物及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三)前二款範圍外之申請案件,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
      (四)有關授權案件之審議作業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
            簡化規定」辦理。
 [附圖請參閱高雄市政府公報93年冬字22期22頁]